川农函〔2022〕40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458号)要求,为全面评价试点养殖场前期减抗效果,在养殖场自评、市级初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对我省第三批试点养殖场以及前期减量化评价未达标养殖场的兽用抗菌药减量成效进行了全面评价。经评价,我厅确定12家试点养殖场为全省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达标养殖场继续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相关工作,加强减抗替抗技术推广和宣传,对达标养殖场加大政策和资金项目支持力度;要强化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带动辖区内其他养殖场(户)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达标养殖场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撤销达标养殖场称号。各达标养殖场要按要求继续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开展减量化工作。
附件:全省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全省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