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发〔2024〕1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5日
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及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工作的新情况新目标,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2021年12月,我省印发《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生猪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持续稳定在合理区间,规模猪场数量保持在1.9万家左右,每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任务,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产能基础不断夯实。根据全国生猪产能调控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原调控方案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保障全省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县级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优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更加稳固的国家优质商品猪战略保障基地。
三、科学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要求,结合《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设定我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稳定在正常保有量370万头左右。结合各市(州)产业发展布局重点,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附件1)。各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和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恢复产能。三是及时发预警函。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州)人民政府发预警函,提醒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恢复至合理水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适度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时。加强工作力度引导增加产能,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红色区间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提醒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饲养。当全省能繁母猪存栏处于红色区间时,农业农村厅及时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落实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甘孜州、阿坝州除外)积极向相关企业传导信息,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母猪,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引导暂缓新建扩建猪场。(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针对性采取务实管用的措施,必要时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1.4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农业农村厅应及时组织研判,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对全省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及各市(州)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5000个以上。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将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0000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将年设计出栏育肥猪3000头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种猪场建立为“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市(州)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产能调控基地遴选
依托四川智慧动监等系统,对养殖场进行全数备案。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区域内养殖场(户)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送至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农业农村厅每月向市(州)及时发送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预警信息。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对当地养殖企业发出预警,提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进入红色区域时,应及时启动市(州)调控措施。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会商、指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主动调节产能、提醒部分市(州)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引导;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红色区域时,及时启动省级调控措施。省、市(州)、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指导调度。各市(州)根据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指导县(市、区)落实对挂牌基地的产能调控。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农业农村厅将定期调度各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并将各地落实情况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等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财政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地最低保有量时,或当全省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以上)3个月及以上时,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级财政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在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的临时调控方案中明确)。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资金对生猪养殖企业给予贴息补助。按照《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因产能调控等政策性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预警指标触发的情形除外),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企业制定适宜的支持措施,加大对各级产能调控基地企业信贷支持,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扩展抵押担保范围。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主动为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险支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种猪场和育肥场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力度,落实中央奖补育肥猪价格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生猪存栏、出栏、扑杀等与生猪保险经营相关数据,积极探索针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专门保险产品,按照“试点完善、成熟推广”的方式,建立更加精细完备的生猪稳产保供保险体系。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降低养殖风险。(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环保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积极指导督促产能调控基地落实相关环保政策,支持产能调控基地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关停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土地保障。要加强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各地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步协调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保证区域内各级调控基地数量及存栏量的总体稳定。(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疫病防控。各地要重点抓好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创建中予以重点支持,在各项防疫政策落实中按规定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全力保障产能调控基地生物安全、生产安全。(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