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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2024-06-05 08:47:45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5日
  江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部署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两抓两保”(抓生猪调出大县、产能调控基地,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夯实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巩固提升江西生猪生产大省地位。
  二、精准调控,稳定生猪基本产能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国家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实际,设定“十四五”后期我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60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各设区市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综合生猪生产现有基础、区域自给能力、环境承载、优化布局等实际确定,详见附件。各设区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视情况向设区市、生猪调出大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恢复措施。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省农业农村厅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调减产能。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设区市、生猪调出大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6000头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于4800头。当核心群保有量处于4800—5400头(含临界值)时,特别是低于4000头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
  三、多措并举,夯实稳产保供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7600家以上的目标。我省对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3年末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监测情况,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了各设区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详见附件。各地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分级保护制度,能繁母猪存栏300(含)-500头的规模养殖场,确定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能繁母猪存栏5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确定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参照国家和省里做法,建立市、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相应分级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将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并探索发布新生仔猪数量、规模猪场的中大猪存栏量等反映生猪产能和市场供应情况的指标数据。省农业农村厅将结合生产监测情况及农业农村部反馈情况,适时发布监测引导信息。各地要在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支撑保障作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修订后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于2024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省或设区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低于正常保有量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可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其他地方可参照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分级落实生猪重点企业定点联系服务机制,指导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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