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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省商务厅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12-08 14:07:13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苏农牧〔2021〕27号

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201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取得较好成效。但受全国生猪产能较快恢复、养殖成本大幅上升等影响,今年二季度以来,生猪价格持续快速下跌,生猪养殖场(户)陷入亏损,长期困扰生猪产业发展的产能大幅波动问题未根本破解,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仍不牢固。为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有序发展;精准调控、稳定发展;重点突破、转型发展”的原则,围绕“供应要足、价格要稳、效益要增”的总体要求,以“稳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供给安全、产销协调、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自给率稳定在70%以上。

    二、稳定和完善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一)稳定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继续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抵押贷款试点。继续发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功能,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猪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不断加强生猪保险产品创新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保险+期货”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传统成本+价格收入”等组合保险,实现政策性保险产品和商业性保险产品有机组合。推进生猪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积极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加大支持。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升级自动化、智能化饲喂设施,完善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提升生猪养殖的现代化水平。保障生猪重大疫病防治以及处理处置等经费,支持动物防控体系、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完善建设等,提升生猪养殖疫病防控水平。稳定猪生产,实施中央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品种改良进程。落实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以生猪养殖量为重要分配因素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机制,支持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五)稳定能繁母猪存栏和规模猪场存量。“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12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108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将年设计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纳入生猪养殖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全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在5000家以上。不得违法拆除规模猪场,确需拆除的,各地政府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对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设计年出栏8000头-1万头(不含1万头)的规模猪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实施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主要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波动时,采取预警引导、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当全省或本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时,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原则上每头生猪出栏亏损大于400元,以省级发改部门监测的生猪成本收益监测数据为准)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压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要细化到县。省级定期组织对各设区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进行评估。苏南主销区在加快提升本地生猪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可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苏北、苏中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保供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保障体系

(八)强化监测预警。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密切跟踪生猪、猪肉市场价格,科学分析盈亏情况、研判价格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并报告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第一时间预警预报价格异动。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预警指标、预警区间、储备规模、响应机制等措施,并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情况和不同的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临时储备收储,促进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抓好生猪疫病防控。进一步压实动物防疫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贯彻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以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大力开展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建立基于风险分级的区域化防控管理机制。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持续推进监测预警体系、清洗消毒体系、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范应急处置。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乱丢乱抛病死猪、买卖屠宰病死动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生猪生产绿色发展。进一步优化生猪养殖区域布局,根据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要求,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不盲目扩大生产。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切实统筹推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产业协调发展。以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普及推广自动饲喂、节水减排、臭气减控等设施和技术,加快规模猪场提档升级,不断提高养殖效率。持续开展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普及行动,建设一批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和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发挥标杆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整县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广农牧循环、种养结合生产模式,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坚持日常监管与帮扶指导相结合,对规模猪场粪污设施装备配套,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认定,进一步提升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生猪全产业链建设。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猪繁殖效率和良种供应能力。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鼓励生猪主产区在压缩原有落后产能基础上,引进优质屠宰资源,推动生猪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支持建设冷鲜肉品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冷链服务体系,推行猪肉产品冷链调运,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推广应用冷藏集装箱、冷藏车、低温物流箱、移动冷库等标准化设备,提升城乡冷链服务网络覆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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