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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六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12-07 14:28:39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作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精神,持续巩固我省生猪生产恢复成果,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疫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生猪养殖、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建立“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产销模式,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力争通过5—10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面实现由生猪生产大省向生猪生产强省转变。

二、重点任务

(一)稳定生猪产业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停贷、限贷、抽贷、断贷。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稳定保额标准,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稳步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云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持续推进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行强行清退。支持整县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粪污就近就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开展生猪遗传资源普查,加快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及备份场建设,实现应保尽保,有序开发。坚持高端品种引进和本土优良品种选育两手抓,因地制宜,找准品种和资源环境的最佳匹配度,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打造符合云南实际、适应市场需求的“滇系”猪品牌。组织实施全省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加强国家级、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公猪站和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建设,持续优化种群结构,形成纯种选育、良种扩繁、商品化生产的良种繁育体系。在生猪调出大县、重点县全面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生猪调出大县、重点县统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对使用优质精液的养殖户给予补贴,促进节本增效,加快品种改良进程。(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3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270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建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的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将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部纳入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逐步提高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提升生猪养殖规模化率。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持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完成国家级示范创建任务的基础上,每年创建40个省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存栏稳定在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发展。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给予积极支持,做到应补尽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出台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帮扶中小养殖户稳定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采取“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委托代养、入股加盟等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养殖场,优化生产经营结构,逐步减少“千家万户”的分散养殖方式,构建以大型龙头企业为引领、适度规模养殖为主体、家庭农场为补充的养殖体系,形成大、中、小养殖场(户)协同良性发展格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强化非洲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控。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以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积极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探索建立养殖场(户)生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落实西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加强疫病监测预报,严格落实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措施,切实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动态,及时科学研判外来动物疫病威胁和境外疫情传入风险。加强与老挝、缅甸等周边国家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联合防堵、查验、消毒及检疫,严厉打击边境流通领域及运输环节的走私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生猪屠宰加工升级。加快制定《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屠宰加工产能,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生猪屠宰管理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等设施设备,健全现代化冷链加工流通体系,推动“运活猪”向“运肉”转变。引导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加快重点肉食品深加工项目建设,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推动“卖初级产品”向“卖终端消费产品”转变,打造一批滇系优质猪肉产品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全产业链监测预警和猪肉储备调节。加强生猪全产业链数据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完善州市级政府冻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的通知》要求,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的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强化产销区利益联结机制,全面提高市场流通调控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把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三农”重点工作抓牢抓实,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属地责任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科学制定目标,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压紧各级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支持服务。进一步加大本级财政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生猪产业发展。规范动物防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放大扶持政策效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合理合法合规办成”为目标,帮助指导企业完善有关报件,切实解决企业用地难、贷款难等突出问题。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5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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