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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9号(关于进口智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5-05-28 08:54:48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产自智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场所布局合理,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具有满足生产、加工和储备必备的设施设备,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没有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和储存。

  (五)经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智方)批准,并由智方实施日常监管。

  (六)由智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并经中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智利没有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如果智利发生上述疾病,智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原羊毛,并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

  2.动物剪毛时动物来源农场没有因炭疽、布鲁氏菌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在智利出生、养殖,并处于智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2.没有发生炭疽、布鲁氏菌病等可以通过原羊毛传播危害动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三)生产加工要求。

  1.原羊毛打包前,由符合智方有关规定的专业人员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挑拣和分级,避免原羊毛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和有害杂草、杂草种子

  2.打包场所清洁,无异性纤维污染。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一)包装是新的或者经过消毒处理,外观良好,包布、包索等性能良好。

  (二)包装上有清晰的中英文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登记号、包号、运输标记。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原羊毛的包装容器和集装箱应干净、整洁。

  (二)集装箱使用前在智方监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剂进行了消毒。

  (三)智方对装载原羊毛的集装箱加施了防篡改的封识。

  (四)原羊毛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

  (五)原羊毛如途径第三国家和地区中转运输,中转期间集装箱不能开启,封识应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智方负责对智利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智利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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