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防止动物诊疗废弃物传播疫病和污染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加强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防止动物诊疗废弃物传播疫病和污染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诊疗废弃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不包括动物尸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及其管理活动。
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按照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诊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动物诊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动物诊疗废弃物。
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建立贮存、移交台账,记录动物诊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移交时间、移交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从事动物诊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动物诊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并留存记录。
第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本机构从事动物诊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动物诊疗废弃物特性和处置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分为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药物性废弃物及化学性废弃物,动物诊疗废弃物分类及收集方法见附表1。
第十一条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实现动物诊疗废弃物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收集容器,对动物诊疗废弃物进行分类贮存,并做好动物诊疗废弃物及其外包装的消毒。
动物诊疗废弃物盛装不应过满,转到暂时贮存场所前,应当进行封口,包装袋或者容器的封口需紧实、严密,并在每个包装袋或容器上粘贴标签,内容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诊疗废弃物产生日期、类别和需要的特别说明。病理性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防腐或冷冻保存。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有独立的动物诊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场所,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含冷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原则上采用直收直运模式,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收集运输服务机构上门收集,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直收直运困难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区域性动物诊疗废弃物贮存点。动物诊疗机构将动物诊疗废弃物运送至区域性贮存点,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收集运输服务机构至区域性贮存点收集。
第十五条 区域性贮存点需配备必要储存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专职人员管理,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对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并做好动物诊疗废弃物交接记录。区域性贮存点可以依托于动物医院或第三方建设。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废弃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七条 转移动物诊疗废弃物时应当填写动物诊疗废弃物转移联单(附表2)。记录内容包括移交单位、类别、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接收单位和经办人姓名。运输、处置单位有制式表格或使用电子联单的可按照其要求填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
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