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分布及到2027年布局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要实行集中处理。未建设无害化处理场的,可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就近与已建成的无害化处理场签订处理协议,并报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无害化处理企业和委托县(市、区)在不同市的,需报双方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跨区域收集转运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置经备案的专用运输车辆,建立收集转运制度,按照合理规划路线直接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屠宰企业等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不得处理本企业以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励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等将病死畜禽委托给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传统的处理方式。
三、调整完善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和补助对象。养殖环节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和家禽等无害化处理支出,主要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病死猪补助,所需费用通过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补助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病死猪补助经费补助屠宰场死亡的病死猪所有者。犬、猫等病死宠物和抛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畜主或委托处理单位承担,无法追溯调查丢弃病死动物单位和个人的,其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病死生猪,体长在45厘米(从后耳根到尾根,下同)或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8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65元/头;体长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按照每头补助不超过50元核定,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40元/头;养殖场(户)自行处理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病死牛,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头。鼓励各地对养殖环节其他畜禽及死胎、木乃伊胎、流产胎儿和胎衣等以及屠宰环节其它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视情统筹资金对养殖环节羊禽等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给予支持。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确定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由所在市统一汇总后于2024年X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补助资金分配。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的原则。省级以上资金按照病死畜禽大小、无害化处理量、集中处理率等,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各地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地可依规统筹省以上及本级相关资金,将病害畜禽产品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严格补助资金使用。各地要加快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省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按程序及时将补助资金给付到无害化处理主体。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在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不按规定严格区分病死猪长度或重量的,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测算和安排补助资金。
(三)推进全链条信息化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作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汇总和补助经费发放的唯一依据,实行养殖场(户)线上申报、收集、审核全链条监管,并将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数据与存栏数关联。各地要切实应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大数据比对强化线上审核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数据信息准确、真实。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进保处联动。各地要加强畜禽保险和无害化处理各环节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病死畜禽保险理赔应当以集中无害化处理为前置条件,鼓励将保险查勘定损与无害化处理收集转运工作同步进行。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对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优化、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指导,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和监管部门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调动公众、媒体等第三方等监督力量,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格局。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 ;电话:
省财政厅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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