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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1-18 13:11:20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畜禽标识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动物强制免疫之后加施畜禽标识,是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的举措,是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的体现,更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标识管理,以畜禽标识管理为抓手,强化动物疫病的免疫和净化,推进健康养殖模式,实施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全链条监督和追溯管理,确保动物疫病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牲畜耳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畜禽标识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发放台账。要加强县乡畜禽标识库存更新程序,优先使用库存耳标,保证不积压不浪费。进一步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的申请程序,严格县级签收和发放、产地检疫核查、调运环节查验、屠宰企业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并将标识申请、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同步上传“陕西智慧动监平台”。
  三、切实压实养殖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采取多种方法压实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配合加施畜禽标识,细化完善养殖档案,主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春、秋动物防疫和日常监管向养殖场(户)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畜禽标识据实申领、同步加施、妥善保管,不得转让畜禽标识,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四、严格规范信息填报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平台账号管理,及时更替本级畜禽标识管理人员,规范信息平台操作流程,通过“中国兽医网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和“陕西智慧动监平台”同步做好畜禽标识的签收、发放工作,保证平台数据及时有效上传,逐步实现畜禽标识数量、牲畜存栏数量与检疫出证信息闭环管理。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尽快完善“陕西智慧动监平台”数据采集、统计功能,主动对接国家平台,5月底前完成“陕西智慧动监平台”省部畜禽标识信息共享,8月底前实现养殖场户网上申领、使用标识等情况的信息上传等功能。
  五、全面加强标识监督执法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防疫监督、产地检疫、指定通道、屠宰入场等重点环节的畜禽标识查验,核对免疫档案,确认申领记录,依法严肃查处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以及运输、销售、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等行为,对真伪存疑的畜禽标识,使用中国兽医网综合查询栏的“畜禽标识查询”功能核验,确保真标真挂真免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标识监督管理,在产地检疫时,一旦发现牲畜佩戴的畜禽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在屠宰检疫时,要加强待宰动物佩戴畜禽标识与附具检疫证明的核查,严禁证、识不符的动物入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要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及时向相关执法机构收集并移交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六、积极开展标识使用管理
  各市区要在2024年2月底前,集中梳理2021—2023年本辖区内畜禽标识的申请数量是否与动物免疫、产地检疫、标识库存等情况相符;是否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平台发放,登记是否完整,乡镇发放记录、养殖场使用记录是否做到账物一致,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3月5日前报我厅和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平台”做好全省畜禽标识发放、使用、质量检查等工作,每年12月底前对各市区的畜禽标识管理情况进行通报。我厅会根据各市区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开展现场指导。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1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农业农村厅  朱伟英,电话:029-87372033,邮箱:sxdwfy@163.com;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  郭忠义、许鑫,电话:029-86279214,邮箱:3453294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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