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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2年农业农村部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2022-06-23 11:20:07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作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
  川农函〔2022〕38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兽药质量监管,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农办牧〔2022〕14号)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地要及时对有关不合格兽药产品进行依法查处。
  一、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
  从经营企业环节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涉及我省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1)所在地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按要求做好产品入库、出库信息上传等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要对上述企业开展跟踪抽检,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饲料兽药处。
  二、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质量管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兽药产品追溯工作。要督促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我省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建立并认真执行供应商评估制度、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保留有效进货凭证,及时上传产品出入库数据,确保兽药产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追溯。各地要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各地要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监管,认真执行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渔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55号)要求,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用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在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工作,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送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综合执法监督局喻赟
  传?真:028-85564976
  电子邮箱:413880116@qq.com
  附件:2022年第一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2022年第一季度农业农村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产品汇总表

  (标称生产企业涉及我省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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