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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01-21 11:22:58来源:海关总署作者:海关总署
  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28日,斯洛文尼亚向OIE紧急报告,12月26日,波德拉夫统计区(Podravska)在家养动物中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A型流感病毒感染。涉及的易感动物有后院家禽共计112只,其中27只发病,死亡10只,扑杀销毁102只。感染来源尚不清楚。
  禽流感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综合征,又称真性鸡瘟或欧洲鸡瘟。根据致病性的不同,可以分为高致病性禽流感、低致病性禽流感和无致病性禽流感。其中由H5和H7亚型毒株(以H5N1和H7N7为代表)所引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危害最大,不仅在禽类中传播快、病死率高,而且可以直接感染人类。因此,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法定通报疫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一类传染病,同时也是人畜共患病。
  目标任务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主要内容
  我国采取的防控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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