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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的通知

2021-10-14 11:37:41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作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治理的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21日
  安徽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
  三年行动重点品种精准治理清单
  一、“三棵菜”(豇豆、韭菜、芹菜)精准治理清单(一)存在问题1.克百威、氧乐果、三唑磷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豇豆上使用问题;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唑醚菌酯、甲霜灵、噻虫嗪等常规农药在豇豆上超标问题。
  2.毒死蜱、乙酰甲胺磷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韭菜上使用问题,啶虫脒、异菌脲、腐霉利、辛硫磷、氯氟氰菊酯、多效唑、氯氰菊酯、咪鲜胺等常规农药在韭菜上超标问题。
  3.甲拌磷、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氟虫腈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芹菜上使用问题;辛硫磷、五氯硝基苯、甲萘威、阿维菌素等常规农药在芹菜上超标问题。
  (二)工作目标
  1.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开展安全合理用药技术培训、严格市场监管。
  2.督导“三棵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并开具合格证,加强合格证开具巡查。对冒名开具或出具虚假合格证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3.强化组织协调,健全会商机制,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标准结构体系。
  (三)工作措施
  1.围绕禁限用农药知识主题,以农药生产企业、农资经营门店、农村集贸市场和农药使用大户为重点,多渠道、全方位广泛深入宣传禁限用农药名录,普及禁限用农药相关知识,达到禁限用农药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熟悉、农药监管人员掌握的宣传目标。
  2.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蔬果茶药材主产区种植户实行整治全覆盖,把禁限用农药销售使用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监管检查长效机制。
  3.充分运用“控、替、精、统”综合治理方法,强化安徽省农药数字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督导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完善台账记录,扎实稳妥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7月中旬,印发《关于加强豇豆、韭菜、芹菜科学安全用药指导工作的通知》。
  2.2021年9月中旬,印发《禁限用农药知识宣传周活动方案》,开展禁限用农药宣传周活动。
  3.2021年9月-10月,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全省禁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4.2021年9月-长期,持续开展农药零增长行动。
  二、鸡蛋精准治理清单
  (一)重点问题
  一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3种兽药在蛋鸡产蛋期禁用问题。二是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等5种停用兽药违法使用问题。
  (二)工作目标
  蛋鸡养殖场规范饲养和安全饲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蛋鸡养殖场不贮存和使用违禁药物;所有使用的兽药均为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蛋鸡在产蛋期不使用禁限用兽药;鸡蛋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得到解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将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工作措施
  1.开展蛋鸡养殖场质量安全宣传告知和承诺。对蛋鸡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分别就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普法教育,清理不规范养殖行为,同时向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规范生产经营告知书,生产经营主体逐一向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和递交承诺书。
  2.加强对蛋鸡养殖场安全用药的培训与指导。一是梳理蛋鸡养殖规范用药清单,向规模化蛋鸡养殖场发放“明白纸”,开展广泛宣传,严格进货查验,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规定。二是开展辖区养殖场用药技术培训,督促落实兽药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蛋鸡用药要求和休药期制度,配备专业兽医技术人员,提升养殖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引导养殖场科学、合理、安全用药,确保销售的鸡蛋符合质量安全规定。
  3.开展养殖环节大排查。一是重点检查蛋鸡规模养殖场仓库现场是否存放有各类禁用药物。二是检查生产养殖档案,特别关注兽药购买和使用台账,排查是否存在不执行休药期规定、产蛋期使用限用药物等违规行为。三是按计划对一定数量的鸡蛋进行兽药残留抽检,查封扣押不合格鸡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厉查处养殖环节中使用禁用兽药、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对从事蛋鸡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核查兽药生产企业原料药合法性、兽药配方规范性、是否按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等要求,同时确保符合兽药追溯管理要求。检查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和兽药饲料使用记录,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二是核查兽药经营企业台账、兽药产品合法性、来源合法性、储藏、销售规范性。三是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的兽药每批筛查兽药非法添加成分,严肃查处非法生产企业和假劣兽药。四是加大对投诉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9月-12月,开展兽药安全使用普法宣传活动。
  2.2021年9月-2023年5月,开展养殖环节、市场环节大排查,推进鸡蛋监督抽査工作。
  3.2023年6月-2024年6月,总结和监督检查阶段。
  三、肉鸡(含乌鸡)精准治理清单
  (一)重点问题:一是氧氟沙星、氯霉素、金刚烷胺等禁停用药物在乌鸡上使用问题;二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等常规兽药在肉鸡(含乌鸡)上残留超标问题。
  (二)工作目标:家禽养殖、贩运、屠宰等环节规范经营观念进步加强;不养殖、不贩运、不屠宰含违禁药品的家禽,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将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工作措施:
  1.开展养殖环节大排查。根据《2021年全省蛋禽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及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养殖环节开展逐村逐户逐场排,对存在肉鸡(含乌鸡)养殖的主体开展重点检,清理不规范养殖行为。一是检查用药记录,排查使用禁用药物;二是检查企业休药期制度建立和执行形况,排查企业落实休药期制度情况;三是检查饲料兽药库房是否存在禁用药物,排查是否存在人用药、原料药、禁用药及其他假劣兽药或不明化合物;四是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鸡肉样品进行兽药残留快速筛查。
  2.加强对肉鸡(含乌鸡)养殖、贩运、屠宰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对养殖者宣传用药要求、休药期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肉鸡(含乌鸡)规定。
  3.加强肉鸡(含乌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及监督抽查。在各级风险监测中,增加肉鸡(含乌鸡)的抽检比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重点检查将禁止使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用于鸡生产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加大上市的肉鸡(含乌鸡)产品检查力度。市场上一旦发现不合格肉鸡(含乌鸡)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锁定问题来源,坚决查深查实、一查到底。
  5.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肉鸡养殖企业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和标准(试行)》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加强对达标企业宣传。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9月-12月,开展兽药安全使用普法宣传。
  2.2021年9月-2022年5月,开展养殖、屠宰、运输、销售环节大排查。
  3.2022年6月-2023年5月,推动使用环节兽药电子追溯试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
  4.2023年6月-2024年6月,总结和监督检查阶段。
  四、生猪、肉牛肉羊
  (一)重点问题
  重点整治生猪、肉牛肉羊养殖、贩运、屠宰等环节可能发现“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生猪、肉牛肉羊养殖、贩运、屠宰等环节规范经营观念进一步加强;继续加强养殖、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测;不养殖、不贩运、不屠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肉牛肉羊,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将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坚持“四个最严”,对涉及肉牛的环节采取拉网式排查,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兜售、违禁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全面排查。在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严格核查养殖档案记录。在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主体有无检疫证明。在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严格核查相关档案记录。
  三是开展专项监测。在全面排查养殖和屠宰环节过程中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瘦肉精”快速筛查。
  四是严打违法行为。对“瘦肉精”快速筛查结果呈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及时依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并将筛查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确证检测,对确证阳性的,加强行刑衔接,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2.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生猪、肉牛肉羊养殖企业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和标准(试行)》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加强对达标企业宣传。
  3.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和推进牛羊集中屠宰。制订《安徽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每年创建全国和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5家以上。
  (四)进度安排
  1.2021年9月-12月,开展禁用“瘦肉精”普法宣传活动。
  2.2021年9月-2023年5月,开展养殖、屠宰、运输、销售环节大排查。
  3.2023年6月-2024年6月,总结和监督检查阶段。
  五、“5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鳜鱼和鲫鱼,大黄鱼在我省无养殖)精准治理清单(一)主要问题:一是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五氯酚酸钠和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药物在“五条鱼”上使用问题;二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兽药在“五条鱼”上残留超标问题。
  (二)工作目标: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加强重点品种绿色生态养殖模式的推广,合理确定养殖密度,指导其合法科学使用投入品,促使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三)整治措施
  1.苗种阶段。严格加强对苗种场的管理,引导养殖场从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水产苗种场采购水产种苗,购买的种苗需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强经营、运输的水产苗种未附有检疫证明执法。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不同养殖种类的养殖和育苗情况进行摸查、汇总成册,针对名册分类开展“五条鱼”水产苗种繁殖和养殖技术指导。
  2.生产阶段。养殖主体做到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正规,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定期检测养殖环境水质状况,参加质量安全生产培训,养殖场区内张贴水产用药明白纸,鼓励主体自行开展水产品快检,接受水产品药残检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绿色生态生产技术指导,指导和帮助养殖户上报农业生产信息,落实区域指导员制度,加大水产品抽验力度,对阳性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和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养殖技术和病害指导,实施药残例行检测,加强现场检查、药残抽检、阳性样品查处等。
  3.上市阶段。养殖主体做好上市前休药期管理,做好药残检测。加强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加大对批发市场的抽检力度。销售水产品时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留档页留好经销主体的姓名、联系电话和确认收购的签字或者章印。
  (四)易发生病害及治疗措施
  1.水霉病:做好预防工作,定期可选用《明白纸》中对真菌具有杀灭作用的含碘消毒剂全池泼洒。发病时,可严格按照《明白纸》中的抗菌药物使用,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
  2.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烂鳃病、肠炎病等细菌性疾病:做好预防工作,定期可选用《明白纸》中对细菌具有杀灭作用的消毒剂全池泼洒。在发病时,可按照《明白纸》中中草药对症治疗,选择合适的抗生素按照使用规范选择用法和用量。
  3.指环虫、小瓜虫、黏孢子虫等寄生虫性疾病:做好预防工作,定期可选用《明白纸》中对寄生虫具有杀灭作用的消毒剂全池泼洒。发病时,按照《明白纸》中的要求对症下药,按照使用规范选择用法和用量。处方药,需经(水产类)执业兽医师开具处方方可按要求使用。
  (五)进度安排
  1.2021年6月-12月,开展绿色生态养殖模式推广活动和禁用药物及药残超标等宣传活动。
  2.2021年6月-2023年5月,开展养殖、运输和销售环节大排查,强化监督抽查。
  3.2023年6月-2024年6月,总结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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