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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拍卖】2018年黑龙江省贸易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中国畜牧网  2018/1/25 13:50:16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哈尔滨泰和丰农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2018年黑龙江省贸易粮(玉米)网上竞价销售交易会”,依据《贸易粮交易细则》制定本细则,交易当事人及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条 此次竞价销售玉米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采取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联网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服务,联网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会员须凭密钥和CA证书办理各项业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联网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四条 此次委托竞价销售玉米生产年限、数量见公告及交易清单。
  第五条 贸易粮竞价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竞买人与出卖人在交易前需缴纳5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于竞价交易开市前一天到账。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第六条 出卖人提供的标的清单应包括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有无铁路专用线、生产年限、数量、等级,其他指标以实物为准,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
  第七条 交易市场于竞价交易会前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网站发布《2018年黑龙江省贸易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18年黑龙江省贸易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会细则》、交易清单等信息。买方可根据交易清单,提前实地了解粮食品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九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
  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上午9:00。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市场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现场交易地点为各联网交易中心交易大厅。会员也可通过互联网远程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或各联网交易中心网站进入交易平台参与网上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车板价,不含包装费用。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八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位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的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竞买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2018年黑龙江省贸易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为45天。(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在成交后签订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合同成交日30日内(含30日),买受人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银行账户(见第五条),汇款时需注明交易代码;货款到账后,根据买受人《开具出库通知单授权书》向买受人开具《出库通知单》,买受人接到交易市场的《出库通知单》后到出卖人办理出库。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市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出卖人根据交易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核实后),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装车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完毕,出卖人及时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及时上报交易市场进行审核,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交易市场根据《验收确认单》将货款拨付给出卖人,并清退出卖人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异议,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出卖人支付延期发运部分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86元(每吨每天0.236元)标准执行。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玉米出库前,如买受人对玉米质量提出异议,首先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交易市场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交易市场会同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买、卖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买卖双方的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市场协调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如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交易市场将为双方清退解除合同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本次竞价交易不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买方预交履约保证金可转作货款。实际履约数量与合同数量差率在±5%(含5%)以内的,视为履约,按实际履约数量清算货款,按合同数量清退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七章 交易违约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 未在规定时间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对其中未交纳交易合同货款的部分;
  3. 除可终止交易合同的情形外,买方拒不按期履约的;
  4.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5.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交易合同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未在规定时间在交易合同上签章的;
  2.设置障碍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卖方所交付粮食与交易清单不符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 拒绝买方看货、扦样检验的;
  4. 在规定标准之外强行收取买方其他费用的;
  5.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7. 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交易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按违约数量50元/吨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诉讼到人民法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企业委托网上竞价交易销售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4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作者: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编辑:xwbj1    讨论:[畜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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