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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泰壮让每一头牛都能活出 “牛样”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5-07-03
产品类别:畜牧综合
信息编码:4213277310
各位养殖户朋友,今儿我想跟大家聊聊牛泰壮。很多人说这东西好,好在哪里?我觉得啊,它好就好在抓住了一个 “初心”—— 让养牛人真**正赚到钱,让每一头牛都能活出 “牛样”。

我见过太多养牛人起早贪黑,就盼着牛能长快点、少生病,可有时候就是事与愿违。这时候我就想,能不能有这么一个东西,它不搞花里胡哨的噱头,就踏踏实实解决养殖户的痛点?牛泰壮做到了。它不是简单给牛喂点 “补品”,而是把科技和农业拧成了一股绳,让养牛这件事从 “看天吃饭” 变成 “靠技术吃饭”。这不是为了颠覆谁,而是为了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 —— 牛泰壮,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养的牛。【月增重少的可怜 不出体型 不长肉 不上膘 油大 快用【牛泰壮】解决以上所有杂症 让您的牛夏天也增重 并且牛精神好 有体型 有膘情 屁股大脖子粗 油少】

有人问我,牛泰壮凭什么让人信?我觉得信不信,看的不是广告多响,而是实实在在的改变。你看那些用了牛泰壮的养殖户,牛的出栏时间短了,抵抗力强了,钱包鼓起来了,脸上的笑容也多了。这才是**好的证明。我们常说,客户**,员工**,股东第三。牛泰壮把养殖户的利益放在**前面,把每一头牛的健康放在心里,这样的产品,想不被认可都难。

很多人做产品,总想着赚快钱,可牛泰壮不一样。它像个 “长期主义者”,一步一个脚印打磨配方,一点一点积累口碑。就像我常说的,今儿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但绝大多数人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牛泰壮能走到今儿,靠的就是这份 “熬” 的精神,熬出品质,熬出信任,熬出养牛人的春天。

我相信,未来的农业是科技驱动的,而牛泰壮正在这条路上领跑。它不只是一款产品,更是一个信号 —— 告诉所有养牛人,时代在变,养牛的方式也得变,但不变的是对 “好收成” 的追求。牛泰壮,就是帮大家把这份追求变成现实的朋友。

所以啊,不要小看一款好产品的力量。它能让一头牛更壮,能让一个养殖户更富,更能让一个行业看到新的希望。这就是牛泰壮的了不起 —— 它用小小的改变,撬动了大大的未来。浙饲预(2020)T01023联系电话:19910559908 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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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备案:
  生猪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二千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鹅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奶牛存栏量一百头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牦牛存栏量二百头以上,羊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马、驴、骆驼存栏量五十匹以上,兔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鸽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鹌鹑年出栏量五万只以上。
  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五百只以上,羊驼存栏量三百只以上,火鸡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珍珠鸡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及以上,雉鸡年出栏量二千只以上,鹧鸪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番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绿头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鸵鸟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鸸鹋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水貂(非食用)留种量三千只以上,银狐、北极狐、貉(非食用)留种量五百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场所、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基本生产条件,应当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核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核验,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存档。核验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养殖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与养殖者确认后,应当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应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赋码,并开展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存栏量、出栏量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登记等环节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主动提供服务,秉公办理。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畜禽养殖场备案所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养殖场的备案信息进行监督抽查。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备案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评比,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