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交易供应
  • 交易求购
  • 交易招商
  • 商情中心
  • 人才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供应信息>正文

西门塔尔300斤牛犊价格500斤牛犊价格

供应信息
发布日期:2023-08-25
产品类别:畜牧综合
信息编码:4010184597
西门塔尔300斤牛犊价格500斤牛犊价格现在的1000斤以上的成品牛16.5一斤,肉牛犊20到21一斤,这是正常价格。如果低于这个价格就是骗你了西门塔尔300斤牛犊价格 400-500斤牛犊价格西门塔尔牛价格表 西门塔尔2岁母牛价格西门塔尔牛苗的价格 西门塔尔牛价格西门塔尔牛价格报价牛犊子价格表西门塔尔牛犊子价格西门塔尔2岁母牛价格西门塔尔牛苗的价格西门塔尔400斤小牛小牛犊价格800元一头西门塔尔牛犊**格母牛价格一览表
山东养牛场现已成为山东省肉牛养殖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大型良种繁育推广并常年向社会大量供应波尔山羊、小尾寒羊、 肉牛,山东养牛场同时也是山东小尾寒羊,山东波尔山羊的推广调拨,山东养牛场为**广大的新老客户,我们为你提供全的养殖信息,为你提供的波尔山羊价格,小尾寒羊价格以及**价格,让你在养殖的道路上。山东大型牧业是优良绵羊品种“高腿小尾寒羊”肉牛“鲁西大黄牛”的集中产地!素有“**”之称。常年对外调拨西门塔尔牛、夏洛莱牛、利木赞牛、三元杂交、鲁西黄牛、小尾寒羊、波尔山羊、杜泊羊等优良牛羊**肉牛小牛犊多少钱一头四代西门塔尔牛价格西蒙达尔牛犊价格 200斤左右小牛犊价格西门塔尔400斤500斤牛犊价格表小牛苗批发500元一头200斤小牛多少钱一头牛犊价格多少钱一斤500斤左右牛犊价格400-500斤牛犊价格200斤牛犊价格表1000斤西门塔尔牛价格西门塔尔母牛价格

以上信息由  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堂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本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

联系方式
张宪明
18754704111
免责声明
  1.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畜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3,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 5,友情提醒:本信息可能存在投资风险,任何关于合作后的收益、回报内容均需谨慎对待,风险责任须自行承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farming.com(请把#换成@)
农技百科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2号(关于防止阿根廷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近日,阿根廷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根廷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阿根廷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