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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7号(关于进口葡萄牙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5-10-13 11:15:46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和海事部有关葡萄牙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葡萄牙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和海事部关于葡萄牙原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产自葡萄牙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葡萄牙共和国农业和海事部(以下称葡方)确认葡萄牙没有口蹄疫、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2. 一旦葡萄牙发生上述列明的特定疾病,葡方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通报有关情况,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农场具体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葡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此外,葡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3. 葡方按照WOAH法典实施预防、监测、控制和根除痒病的国家计划,并向中方提供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4. 葡方确认,动物剪毛前6个月内,出口原羊毛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至少3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痒病、布鲁氏菌病和裂谷热。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输华原羊毛来源动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葡萄牙出生、养殖,处于葡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或者从已经获准向中国出口原羊毛的国家合法进口;
  2. 没有受到移运限制,也没有作为布鲁氏菌感染根除计划的一部分被扑杀;
  3. 来源于WOAH法典定义的痒病无疫区或无疫农场;
  4. 没有可以通过原羊毛传播的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卫生的疫病。
  (三)产品要求。
  输华原羊毛不得带有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及其他杂物以及有害杂草种子
  四、储存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存储场所应符合以下兽医卫生要求:
  (一)没有与不符合相同卫生条件的其他原羊毛一起存储;
  (二)存储场所在葡萄牙官方兽医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
  (三)存储场所内没有储存除输华原羊毛外的其他动物产品;
  (四)经葡方批准,并由葡方实施日常监管;
  (五)由葡方向中方推荐并经中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由全新的不易破损材料制成,包裹完好,可以防止交叉污染;
  (二)成包羊毛包装上应有英文标识,标识应醒目、清晰;
  (三)标识应至少包括合同号(或批号或唛头)、产品名称、包号、产地;
  (四)输华原羊毛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受到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葡方根据葡萄牙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有关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葡萄牙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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