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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06-05 13:46:45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作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粤农农函〔2023〕5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原《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6月8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意见反馈至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电子版一并发送。如无意见,也请反馈。

  附件: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
  第三条 选址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以“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估相结合”为原则。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
  (二)场所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平面布局、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
  (三)动物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九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无需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动物防疫选址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进行选址距离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组专家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1人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防控、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有条件的可成立专家库,每次评估前从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组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申请表》审核相关书面材料,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采取实地评估、场所负责人承诺、量化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址距离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其他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
  (二)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三)承诺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四)兴办场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密度。
  第十五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不足500米的,应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
  (三)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四)承诺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距离不足3000米的,应具有防渗、防漏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
  (二)周边具有树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诺建设院墙、密闭挡板等人工屏障,并能够与动物饲养、诊疗、屠宰加工、隔离等场所,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
  (三)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四)承诺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七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评估结果,结果应当有“可以设立”“整改后设立”“不建议设立”的明确结论,并作必要的说明。
  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可以设立”。其他情形为“不建议设立”。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业村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估结果,得出“同意选址”或“不同意选址”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进行建设,并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按照确认选址建设的,或未按照承诺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视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选址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表: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综合评估申请表


  2.广东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综合评估表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可以设立”。其他为“不建议设立”。
  3.第2-4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各评分细项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打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广东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综合评估表

  备注:1.综合得分为各评估项目得分之和,评审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各自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可以设立”。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后设立”。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可以设立”。其他为“不建议设立”。
  3.第2-5项采用承诺方式评分,专家组当面征询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是否承诺场所建设后能达到评分细则各评分细项的要求,承诺的,给予计分;不承诺的,不予计分。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员同时在评分细则栏进行承诺签名。若场所建成后达不到评估打分要求的,不予审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邓国东,020-37289315;电子邮箱:nynct- dgd@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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