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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设立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5-27 11:57:43来源: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者: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入川动物的调运监管,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我厅形成了入川指定通道初步设置方案,并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设立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2年6月27日24:00前,通过来电来函方式反馈意见,函件或邮件反馈意见时请注明“指定通道通告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28—85062398
  电子邮箱:35387294@qq.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0号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入川动物的调运监管,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规定,决定设立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设立34个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
  二、运输动物进入我省,应当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备案证明等,从指定通道运入,并主动到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检,接受监督检查和消毒,检查合格并取得指定通道签章后方可进入我省。运输动物过境我省的,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并按规定接受检查合格后,按照规定期限和运输路线离境。
  三、经检查不合格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予以配合。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
  四、计划进入我省但未经指定通道运输的,由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引导其从指定通道进入,不服从引导强行进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入川的动物,违法接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工作。
  七、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备检查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制度。检查人员负责做好入省和过境动物的查验、消毒、登记、签章、追溯等工作。
  八、动物运输指定通道若有调整,由农业农村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四川省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名单
  附件

  四川省入川动物运输指定通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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