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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生猪产能调控 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2022-05-12 09:42:09来源: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作者: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钦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钦州市商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钦州监管分局


  2022年5月9日

  

  
  钦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作用,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精神,结合钦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以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为支撑,坚持“预警为主、及时介入、精准施策、调控兜底”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通过产能调控与市场调节、监测预警相结合,建立一套预警科学、响应及时、上下联动、分工明确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预警机制

  1.明确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明确规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10.7万头,最低保有量为9.6万头万头(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1)。

  2.划定生猪产能水平区域。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

  3.生猪产能调控措施。

  (1)能繁母猪存栏量处在绿色区间时,不启动调控措施。

  (2)能繁母猪存栏量处在黄色区间时,市农业农村局启动相应调控措施,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或减少能繁母猪饲养,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一是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增加能繁母猪饲养,稳定和增加产能,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二是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适度减少能繁母猪饲养,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处在红色区间,市农业农村局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一是当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扼制产能进一步下降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压减产能引导,采取能繁母猪淘汰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快低产能繁母猪淘汰。

  (4)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重大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1.明确规模猪场保有量。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要求,确定我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保有量为876家(各县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1)。不得违法拆除生猪养殖场,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

  2.建立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对规模猪场(户)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对辖区内生产规模较大且数字化、机械化水平较好的规模猪场(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并及时将申请加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此后每年2月15日前,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一年度新增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报市农业农村局,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每月要及时准确报送存栏、 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生猪产能调控作为钦州市粮食生产和生猪生产专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市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做好生猪生产的动态监测,及时启动相应的产能调控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生产产能的变化,加强生猪和猪肉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市财政局加强生猪生产监测经费保障,配合市直主管部门落实和完善粮食及生猪生产扶持政策,配合出台补贴、信贷、贴息等产能调控政策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指导落实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市商务局及时组织调运,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拓宽猪肉供应渠道。钦州银保监分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强落实金融支持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工作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并将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同时,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的督导,对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约谈其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定期组织考核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参考桂农厅发〔2021〕141号,详见附件1-2)。

  (四)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实施好现有生猪新增产能奖补政策,加强生猪生产信贷支持,推进生猪活体抵押贷款,优化生猪养殖保险,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优势产能,确保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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