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4号)要求,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及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2022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情况
(一)抽样情况。第一季度抽样60批,具体如下:
1.监督抽样。安排南宁、梧州、贺州、崇左4个市监督抽样任务50批,完成抽样50批。
2.风险监测抽样。安排自治区兽药监察所风险监测抽样任务10批,完成抽样10批。
3.抽样质量。第一季度有抽样任务的市均按时按量完成抽样、送样,样品的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完整。
4.未赋码产品情况。第一季度抽样中未发现未赋码等产品情况。
(二)检验情况。第一季度完成检验60批,具体如下:
1.监督检验。完成监督检验50批,合格49批,不合格1批(见附件1),检验合格率98%。50批产品中,经营环节39批,合格38批,合格率97.4%;使用环节11批,合格11批,合格率100%。
2.风险监测检验。完成风险监测检验10批,合格8批,不合格2批(见附件2),检验合格率80%。
(三)当季抽当季检情况。第一季度抽样60批,完成检验60批,当季抽当季检完成率100%。
二、减抗行动实施进展情况
一季度,全区14个设区市均出台了本市的减抗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年度行动目标。其中,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贺州市、河池市、崇左市8个设区市明确了2022年实施减抗行动规模养殖场名单。
三、自治区重点监督企业情况
(一)第一季度新增重点监督企业。在第一季度兽用生物制品兽药GSP评审中发现广西广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兽药产品,判定该家兽药经营企业为2022年第二批自治区重点监督经营企业(见附件3)。
(二)第一季度撤销/取消重点监督企业情况。本季度2家兽药经营企业(见附件4)连续跟踪抽检3次合格,南宁、桂林市已报送撤销/取消重点监督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本季度予以撤销/取消该2家兽药经营企业重点监控。
(三)重点监督企业监管进展情况。2022年公布了1批2家兽药生产企业和2批13家(含本次通报1批1家)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监督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符合撤销/取消的重点监督兽药经营企业2家,还需继续重点监督的兽药生产企业2家(附件5)、经营企业11家(附件6)。
四、假劣兽药查处及重点监督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附件1的不合格兽药,请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及涉及的相关市按照2022年抽检计划要求(详见桂农厅办发〔2022〕14号文件)进行查处。
(二)对列入附件2的风险监测抽检不合格兽药,请南宁市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送溯源调查情况。
(三)对列入重点监督的企业,其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从我厅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重点监督工作,及时收集、核对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跟踪抽检情况,对符合撤销、取消重点监督条件的,要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兽药追溯实施及减抗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兽药追溯实施及减抗工作,督促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兽药追溯工作,上传兽药产品入出库信息;加快落实2022年开展减抗行动的规模养殖企业名单,明确具体责任人、联络人,确保2022年兽药追溯实施及减抗工作实效。
(二)加强兽药监管。各市要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的兽药贮存条件、经营范围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严格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开展经营。对抽样或检查中发现兽药追溯码信息不全、无追溯码信息等产品要严格按照桂农厅办发〔2022〕14号文件附件7要求上报;对不按规定贮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大对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采取重点监督制度,是突出重点、加强兽药监管的有力措施。目前,仍有南宁市1家、玉林市1家兽药生产企业,桂林市1家、崇左市4家兽药经营企业列入重点监督超过1年未完成监管。上述4个市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将重点监督工作作为监管的重要抓手。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督促上述4个市尽快完成重点监督工作。各地要坚持工作常抓不懈,严格重点监管标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四)规范兽药抽检。各市要严格按照2022年度抽检计划要求,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抽样过程中的执法检查。抽样时应选取已赋追溯码且追溯码信息齐全的产品进行抽样;对追溯码信息不全的兽药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开展调查,待调查核实、追溯码信息齐全后方能销售及抽样;对追溯码信息不全且无法调查核实来源以及未赋追溯码的兽药产品,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进行处理,并将该类产品信息汇总后及时填报桂农厅办发〔2022〕14号文件附件7上报,我厅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查处。
(五)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市要按桂农厅办发〔2022〕14号文件要求,规范、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附件:1.2022年第一季度我区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22年第一季度我区兽药风险监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3.2022年第二批自治区重点监督经营企业名单
4.2022年第一批撤销/取消重点监督经营企业名单
5.继续进行重点监督的生产企业名单
6.继续进行重点监督的经营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
2022年第一季度我区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附件2
2022年第一季度我区兽药风险监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附件3
2022年第二批自治区重点监督经营企业名单
附件4
2022年第一批撤销/取消重点监督经营企业名单
附件5
继续进行重点监督的生产企业名单
注:企业名称前标注*的为列入重点监督超过一年的企业。
附件6
继续进行重点监督的经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