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资讯>正文

动物强制免疫的误区!你有没有犯?

2021-10-15 11:47:07来源:南通海安市人民政府作者:南通海安市人民政府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重视力度的不断加强,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生活所需的畜禽及其产品供给充足,畜禽强制免疫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少数畜禽养殖单位却还存在一些误区,基层动物防疫员不能正常实施强制免疫的事件时有发生,较差的动物免疫密度和质效严重制约了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误区一:质疑统购疫苗品质
  通过调查发现,极少数畜禽养殖单位业主认为政府买单、集中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缺乏疫病病种的针对性,已经“过时”、“过效”;认为自己未花钱,疫苗的质量和免疫效果不能得到充分保证。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
  误区二:免疫责任不明确
  “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是推进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但部分畜禽养殖单位却片面地理解强制免疫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一家”事,致使基层防疫员“专打独斗”、唱“独角戏”。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小型和“微型”畜禽养殖单位。
  误区三:侥幸心理常作怪
  饲养畜禽主要是方便自用、属于个人行为,错误地认为没有必要对畜禽采取强制免疫;饲养场所山高路远、环境相对闭塞,错误的认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几率不大。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散养户和偏远山区的养殖户。
  如何让这些畜禽养殖单位走出“误区”呢?
  首先,要解决思想行动上的“误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政府特别是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强化《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各畜禽养殖单位知晓强制免疫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纠正思想行动上的误区,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要教育各畜禽养殖单位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养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局面,为顺利实施畜禽强制免疫“保驾护航”。
  第二,要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等已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乡镇级政府和饲养动物单位、个人的责任。广大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直接受益者,因此,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更应该承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或者说“第一责任”,与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人员共同确保畜禽强制免疫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要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疫苗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各地应加大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对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知识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要加强疫苗日常管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严格按照各种疫苗保管要求进行恒温(或低温或冷冻)储藏(存)。同时,要落实工作专班或专人定期对过期失效疫苗进行清理,防止劣质疫苗下发至基层防疫员,造成强制免疫的质量和效果受到影响。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farming.com(请把#换成@)
畜牧交易
热文TOP10
动物强制免疫的误区!你有没有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