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RSS源·手机版·广告服务·服务介绍·投稿中心·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 买卖招商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35号)

2021-08-02 16:33:06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苏农办牧〔2021〕3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牧〔20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饲料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21年8-10月,省级对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60家。受检企业名单和检查组人员在省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组对受检企业从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受检企业进行产品监督抽查,每个受检企业抽样2-3个,抽取的样品由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进行检测。

(一)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农牧便函〔2021〕98号),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2、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等重大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二)产品监督抽查

1、检查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受检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按照原农业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抽样操作规范》执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保质期,在检验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随样品应附完整的饲料标签和企业标准。

2、检查组检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交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可通过EMS或顺丰快递到付寄送。

3、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收到抽检样品后,需按照农办牧〔2021〕9号要求确定检测项目,按程序规范开展产品检测和异议复核等工作,并将最终检测结果通知受检企业。

二、市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饲料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监管工作方案。

(一)现场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各设区市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监督检查要求做到全覆盖。对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各开展一次监督抽查,对于今年部级、省级“双随机一公开”已检查过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二)产品监督抽查

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全年饲料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分批分步实施。对辖区内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自配料进行监督抽样,自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确定、检测工作程序等应符合农办牧〔2021〕9号要求。各市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得少于附表1中规定的保底数量,本文件发出前已组织开展的本年度市级饲料产品监督抽查数量纳入统计。2020年有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今年应跟踪抽查。请各设区市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总结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报送我厅畜牧业处。

(三)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7-10月,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各设区市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标签进行检查,相关内容详见附表2。要求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实物标签进行检查,每个企业抽查2个以上实物标签;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标签进行检查,每个企业抽查2个以上备案标签;对生产企业所用到的原料标签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发现有扩大适用范围、夸大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宣传、拒不整改等严重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置。

(四)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要根据《江苏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在7-9月水产养殖旺季加强对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生产监管。对水产配合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原料是否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相关使用规范的要求,虾、蟹等高蛋白配合饲料配制过程中是否违法违规使用尿素等非蛋白氮类原料。对于水产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扩大产品适用范围、夸大产品功效现象,是否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名义生产“肥水剂”、“改水剂”、“调水剂”等产品。

三、饲料产品风险预警监测

饲料产品风险预警监测围绕饲用植物提取物、植物性饲料原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发酵饲料和宠物饲料等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检测筛查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由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计划制定、样品检测和风险分析评估、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由畜检中心另行通知。2021年11月30日前提交风险预警检测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

(三)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上下联动。我厅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地方通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我厅报告,必要时我厅将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检测分析。

联系人:厅畜牧业处 冯三令,电话:025-86263917,电子邮箱:jssslgzbgs@163.com;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储瑞武,电话:025-86263655,邮箱:jsxcp@126.com。

特别声明

  1. 1.本文为自媒体、作者等金农网网络用户在金农网自媒体中心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金农网的观点或立场,金农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存储空间。
  2. 2.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畜牧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畜牧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4.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 5.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6. 6.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7. 7.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0451-88003358 电子信箱:info#chinafarming.com(请把#换成@)
畜牧交易
热文TOP10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办牧〔2021〕35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