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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钦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1〕23号)

2021-07-09 16:35:34来源: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作者: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21年钦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2021年钦州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以及《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全市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血吸虫病、牛结核、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国家、自治区设立固定监测点的地区,要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本计划所涉及动物疫病病种,各县区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做好监测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凡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县区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疫病控制净化管理相结合。各县区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鼓励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申报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推进主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评估工作。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无疫区。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市级重点开展病原学监测,适当开展抗体监测;县级开展抗体和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各县区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五)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市、县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疫病防治和消灭计划目标要求提供基础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一)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要推动种源疫病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三)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按要求完成采样送检任务,配合做好国家定点监测采样,开展种畜禽场和牛、羊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将有关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阳性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定期汇总、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举办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实验室检测水平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结论可信、能运用。

(二)严格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采集、送检单位、养殖场(户)要对采集、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并提交填写完整《样品信息表》电子版。其他机构和个人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单位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三)加强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各县区要及时、全面、系统地分析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科学评估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及时预警预报。

(四)规范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完善采样、监测、信息报送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填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记录、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要建档并妥善保管。

(五)及时反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的同时,要将相关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委托检测方;监测阳性结果要及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报告

(一)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的报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日起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每周星期五前完成市级审核、确认。监测阳性结果报告按照各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报告。

(二)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6月25日、12月22日前,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各县区于6月25日、12月22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全年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后,疫情发生地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规定报告疫情,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疫情。

(五)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非洲猪瘟、H5及H7亚型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结果,要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分析,具体报告和处置要求详见附件1、2、3、4。对其他病种,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经费。各县区应将所需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用好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自治区财政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开展疫病监测和净化。

(三)加强效绩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县区疫情上报、信息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阳性样品送检情况以及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计划

3.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计划

4.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5. 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6.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7. 动物狂犬病监测计划

8. 寄生虫监测计划

9. 家禽主要疫病定点监测计划

10.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1. 牛结节性皮肤病监测计划

12. 种禽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3. 猪场主要疫病监测计划

14. 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5. 主要畜禽疫病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

1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生猪恢复生产和非洲猪瘟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全市各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市、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检测,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1.县(区)级监测。

对全市4个县区开展非洲猪瘟病原监测,每个县(区)非洲猪瘟病原监测任务不少于300份,监测任务要按季度完成,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全年监测任务的25%,样品应覆盖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2.市级监测。

市级非洲猪瘟病原监测任务不少于600份,非洲猪瘟抗体监测各市根据实际安排。监测任务要按季度完成,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全年监测任务的25%,样品应覆盖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备案生猪运输车辆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市级、各县(区)应配合国家非洲猪瘟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以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针对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的非洲猪瘟监测采样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

(一)病原学检测。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

六、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自治区授权的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处置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处置。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H5、H7亚型流感病毒、新城疫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免疫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范围

监测对象: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

监测环节:重点对种禽场、规模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三、监测要求

本监测计划中采样时要求全部采集本地饲养动物。

(一)日常监测。

1.县(区)级监测。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监测,每季度自行采集和检测家禽(兼顾鸡和水禽)血清样品60份。鸡血清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以及新城疫抗体;水禽血清样品检测禽流感H5和H7亚型抗体。

2.市级监测:

(1)活禽市场监测。每季度对辖区内1个活禽市场进行监测,采集棉拭子样品80份(水禽50份、鸡30份)。鸡棉拭子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以及新城疫病原;水禽棉拭子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

(2)家禽规模场监测。每季度监测辖区内2个规模场(鸡和水禽各1个),每个规模场每次采集家禽血清和棉拭子样品各30份。全年监测规模场家禽血清和棉拭子样品各240份。家禽血清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棉拭子样品检测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

(二)集中监测。

春、秋季各集中监测一次,监测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和新城疫抗体。

市级集中监测。监测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每次集中监测的血清学样品数量应不少于300份,监测范围应覆盖所辖县(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检测,监测时间自定。

四、采样要求

采集的血清与棉拭子须一一对应,采集的棉拭子应及时放入装有1mL保存液的2mL离心管中,如样品在24小时内检测则置于4℃冰箱短暂保存,无需冻结;否则,样品应冷冻保存或运输。1000mL保存液配方:甘油200mL,0.01M PBS(pH值7.2) 800mL,3g头孢西丁钠。

五、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

血清学检测方法使用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其中,禽流感抗体检测标准参照《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新城疫抗体检测标准参照《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进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病原学检测方法使用荧光RT-PCR。其中,禽流感病原、H5和H7亚型禽流感病原的荧光RT-PCR检测标准参照《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禽流感病毒实时荧光RT-PCR试验》;新城疫病原的荧光RT-PCR检测标准参照《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  实时荧光RT-PCR试验》。

六、判定标准

(一)血清学监测结果判定。

1.免疫合格个体:禽流感H5、H7亚型抗体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新城疫抗体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合格群体: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二)病原学检测结果判定。

1.疑似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学阳性个体判定:参照国家推荐的标准进行检测,市级检测阳性结果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为阳性的;或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2.疑似新城疫病原学阳性个体判定:参照标准检测,市级检测新城疫病原结果为阳性的。

3.确诊判定: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禽流感H5亚型或H7亚型病原疑似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新城疫病原学阳性的。

4.阳性群体判定: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七、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处置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处置。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疑似阳性的,阳性样品立即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2.及时对疑似阳性禽群进行隔离,必要时对疑似阳性禽群扑杀。

3.对确诊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进行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阳性禽群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禽群免疫、检疫及其他情况。

5.临床病例检出阳性的,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新城疫病原学阳性处置。

临床病例检出阳性的,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3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了解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流行情况,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

二、监测对象

猪、牛、羊等动物。

三、监测范围

监测环节包括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对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监测。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发现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二)日常监测。

1.县(区)级监测:

每县(区)每季度监测30份家畜血清学样品(其中,猪20份,牛羊10份)。猪血清检测O型口蹄疫、猪瘟免疫抗体,牛、羊血清检测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采样场点应兼顾种畜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比例。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2.市级监测:

市级家畜病原学样品监测任务不少于600份,其中,牛羊样品不少于120份。采样场点应兼顾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等。

市级需将全年监测任务按季度完成,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全年监测任务的25%;每次采集的样品均需检测口蹄疫病原,每次抽40份猪源样品同时检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病原和猪塞内卡病毒A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三)集中监测。

春、秋季各集中监测1次,监测口蹄疫O型、A型免疫抗体、猪瘟抗体。

市级集中监测:监测口蹄疫和猪瘟免疫抗体。每次集中监测的血清学样品数量应不少于300份,监测范围应覆盖所辖县(区),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应涵盖猪、牛、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行检测,监测时间自定。

五、采样要求

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及怀疑发病动物群体,重点采集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及受威胁区域动物样品,采集样品要严格按照设定区间、时间、动物种类。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血清学样品。

每份不少于2毫升,要求清亮、无污染,冷冻保存,冷藏送检。

(二)组织样品。

猪组织样品:每份样品包括颌下淋巴结2个、脾脏50克和肺脏50克;牛、羊组织样品:每份样品包含颌下淋巴结或腹股沟淋巴结2个、O—P液不少于5毫升。样品置于消毒容器中,冷冻保存,冷藏送检。

六、检测方法

(一)口蹄疫。

1.血清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1)方法:

口蹄疫O型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口蹄疫A型抗体:液相阻断ELISA。

(2)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1)方法: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2)判定:

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疑似阳性个体。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确诊阳性个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判定疑似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判定阳性群体。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血清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的,判定抗体阳性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 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三)猪瘟。

1.血清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抗体阻断ELISA或抗体间接ELISA方法,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

2.病原学检测方法与判定

采用RT-PCR方法、荧光RT-PCR方法或荧光抗体检测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 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四)猪塞内卡病毒A型。

1.血清学检测:间接ELISA或竞争ELISA方法。

2.病原学检测:采用实时 RT-PCR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及序列测定。

七、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处置

(一)口蹄疫。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疑似阳性的,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

2.及时对疑似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

3.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阳性的,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检测结果立即反馈送检单位。

4. 对确诊阳性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同群畜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 临床病例病原学检测阳性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

1.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阳性的,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同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 及时对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

3. 市、县(区)级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确诊阳性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加强对阳性猪群病原学监测。病原学检测阳性猪养殖场(户)应采取控制、净化措施,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猪群。

5. 临床病例病原学检测阳性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范围

监测环节包括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和无害化处理厂等;重点对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监测。

三、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重点是出现口腔溃疡、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的羊只。

四、监测要求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日常监测。

1.县(区)级监测

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小反刍兽疫血清学日常监测。每县(区)全年监测血清学样品不少于50份。

2.市级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日常监测。市级全年监测病原学样品200份,应按季度完成,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全年监测任务的25%。

(三)集中监测。

监测时间: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7月底和10月底前完成。

1.县(区)级集中监测

每县(区)选取1个种羊场、养殖场(户)或屠宰场进行采样,采集血清学30份。采集的样品由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2.市级集中监测

市级选取1个种羊场、1个屠宰场和1个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每个采样点采集病原学样品30份。采集的样品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五、检测方法及判定

(一)抗体检测。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采集血清监测。

采用ELISA方法检测,结果阳性的,判定为免疫个体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判定为免疫合格群体。

(二)病原检测。

采用RT-PCR或者荧光RT-PCR方法检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阳性。疑似阳性个体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阳性个体。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判定为阳性群体。

六、采样要求

重点采集曾经发生疫情的区域、场点以及引进养殖的场点。采样时要同时填写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见附件)。

七、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阳性处置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疑似阳性的,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同时报市农业农村主管局。

(二)及时对疑似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隔离。

(三)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病原学样品结果为阳性的,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中填报。

(四)对确诊阳性畜及同群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五)临床病例监测阳性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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