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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1-06-28 10:05:42来源:山东省疫控中心作者:山东省疫控中心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变更登记的公告
  2021年6月16日,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经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承担我省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及防控风险评估,研究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我省动物疫情信息工作。”变更为“承担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及防控风险评估;研究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全省动物疫情信息;承担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信息数据运行维护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流行病学调查、检测、预警、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净化,研究推广和应用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承担兽医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兽医实验室建设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特此公告。
  2021年06月17日
  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全称),简称省疫控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登记地址)。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89.48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兽医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承担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及防控风险评估;研究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全省动物疫情信息;承担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信息数据运行维护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流行病学调查、检测、预警、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净化,研究推广和应用人畜共患病防控技术;承担兽医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兽医实验室建设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党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在省畜牧兽医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对本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指导本单位加强党的建设;
  (三) 任命本单位主任和副主任;
  (四) 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五) 批准本单位内设机构并监督职责运行;(六) 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七) 编制对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八) 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疫控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和修订本单位的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三)审定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研究确定本单位的重大业务工作或活动;(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的产生方式是由省畜牧兽医局任命,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的职权为: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本单位的相关决议;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单位定期向省畜牧兽医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组织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经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督促执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协议;组织实施本单位财务资产管理;主持起草和修订本单位章程;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职权。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包括捐赠、资助)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应当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四)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畜牧兽医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畜牧兽医局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9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省人畜共患病流调监测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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