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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11:14:37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作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动卫函字〔2021〕57号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成效,强化输入易感动物及其隔离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的传入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无疫区建设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sdwyb2006@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7月17日;
  联系人:纪新元,联系电话:0531-87198762。

  附件:《山东省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巩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成效,强化输入易感动物及其隔离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规定动物疫病的传入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法律法规,结合全省无疫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输入易感动物隔离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隔离场所是指满足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要求的专用动物隔离场、临时动物隔离场所(包括全进全出的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的专用隔离舍或独立圈舍)。
  第四条非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原则上不得进入我省无疫区。有特殊需求确需向无疫区输入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货主应当依法在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第四条  货主依法申请向我省无疫区输入继续饲养易感动物时,可以选择在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专用动物隔离场或临时动物隔离场所对易感动物进行隔离检疫。
  第五条 专用动物隔离场应符合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布局,满足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要求,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 临时动物隔离场所由货主在依法申请向无疫区输入易感动物时提出,可以为实施全进全出饲养模式的规模养殖场或规模养殖场的专用隔离舍(独立圈舍)。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为该批易感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动物隔离警示标志,隔离圈舍应相对独立,区域间有围墙等物理隔离带,隔离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三)具有单独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具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疫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四)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熏蒸设备、样品采集和保存设备,具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区域内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隔离区具有视频监控设备;具有防鸟、防鼠、防蚊蝇及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具有供水、供电、控温、通风等配套设施,场内所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
  (六)应具备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七)有完善的进出登记、观察、免疫、用药、检疫、消毒、采样、检测、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饲草饲料调入管理、值班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圈舍设计,应与拟隔离饲养的易感动物畜种相匹配。
  (一)专用动物隔离场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输入易感动物的隔离检疫。
  (二)临时动物隔离场所中实施全进全出饲养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可以承担所在县域内输入易感动物的隔离检疫。
  (三)临时动物隔离场所中的规模养殖场的专用隔离舍(独立圈舍)仅用于本场输入易感动物的隔离检疫。
  第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对应圈舍应当在输入易感动物入场前至少空栏15天。输入易感动物入场前10天和隔离饲养结束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隔离圈舍及相关场地、有关设备和用具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九条 易感动物进入动物隔离场所时,应当附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输入(过境)易感动物、动物产品通知单》(在指定通道加盖签章)、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复印件)、运输路径和运输工具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在动物隔离场所存档备查。易感动物进入动物隔离场所后,货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落地报告。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备存以上资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可备存复印件)。猪、牛、羊等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家禽等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隔离饲养期间,动物隔离场所兽医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做好输入易感动物的隔离观察和记录等工作。
  第十条 动物隔离场所一律实行全进全出封闭式饲养管理。输入易感动物应当在指定的圈舍饲养,不得擅自调换。同批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饲养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动物隔离场所,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不得中途换人。
  第十一条 货主应当严格按规定对运输易感动物的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垫料、排泄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对饲养区、生活区应定期进行有效消毒;对污染或疑似污染的场地、用具、饲料、垫料、排泄物等进行彻底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易感动物隔离期间所产生的排泄物、垫料及污水等污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区域内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
  第十三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并按照易感动物隔离饲养批次建立动物出入场记录(包括进场时间、货主姓名、运输车辆牌号,动物种类、月龄及数量、动物检疫证编号、证标物相符情况、畜禽标识编码、规定疫病检测情况、途经指定通道等)、隔离观察记录(包括隔离期内临床观察情况,以及免疫、治疗、用药用料、死淘和无害化处理、采样、检测等情况)、动物检疫情况记录(包括动物畜禽标识编码、出场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等工作记录,一批一档,至少保存24个月(视频监控档案保存3个月)。
  第十四条 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定期巡查,填写动物隔离场所监督管理记录(附表1)、输入动物隔离监管记录(附表2),隔离期满后,填写输入动物监管总结报告(附表3)。隔离结束,官方兽医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对输入动物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主动配合、协助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输入易感动物的巡查、检疫、检测、抽样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期间,动物隔离场所发现疑似患病、疑似动物疫情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情况,于6月底、12月底分别将辖区内半年和全年输入易感动物隔离检疫统计表(附表4)逐级报省、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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