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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2021-04-29 21:01:04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作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饲药发〔2021〕5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1〕9 号)要求,我省2021年计划下达饲料监督抽检计划1160批次,其中,省局拟下达省级饲料产品监督抽检计划500批次,济南市下达饲料监督抽检计划150批次、青岛市150批次、枣庄市下达20批次、烟台市下达60批次、潍坊市下达动物源性饲料监督抽检计划100批次、济宁市下达110批次、威海市下达70批次。按照每个企业平均抽检2批次产品计算,共计覆盖580家饲料生产企业,占全省总数的29%。
    饲料监督抽检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绩效考核,请各市高度重视,现将我局拟定的《2021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安排行业管理、执法人员积极参与,确保按时完成。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威海7市自行开展的监督抽检请于2021年11月1日前上报检测结果。
    联系方式:饲料兽药处 赵洪山
    联系电话:0531–87198771, 87198095(传真)
    电子邮件:sxmsyjsyc@shandong.cn
    附件:
    1.2021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2.饲料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2021年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1〕9 号)要求,2021年省局下达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500批次,具体内容如下: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抽样、检测机构
    牵头组织单位: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
    抽样单位:各市饲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市、县(市、区)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管人员联合进行抽样、封样和样品传递。
    样品接收和检测机构: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联系人:刘华阳,0531-87198015、13793193380。
    二、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和时间计划
    (一)抽样原则要求
    抽查企业名单由按照双随机原则,可以通过省局公布的2020年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价公告或者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确定;饲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畜禽养殖场)随机在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就近选定。
    抽检产品按照随机原则选择品种,避免与以往年度重复,优先选择产销量大、保质期长、市场影响面广、包装和标签完整的饲料产品。配合饲料(含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数量占比60%左右,预混料占比20%以上,其他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请选择有国家标准或者国标检测方法的产品)、添加剂和单一饲料不超过20%的原则确定。
    1.优质合格企业避免重复抽检:2020年部级已抽检合格企业今年不再抽检;2020年度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评定A级企业一般不安排抽检。
    2.普查抽样:潍坊市除市级抽检的动物源性饲料企业外,抽检样品150批次;德州市抽检样品150批次。
    3.重点企业跟踪抽样160批次:淄博、泰安、日照、临沂、聊城、滨州、东营、菏泽8个市随机抽检样品20批次,共计160批次。其中,2020年度省级饲料监督抽检通报不合格企业必须跟踪抽检。
    4.饲料经营环节(宠物饲料、小包装预混料)和使用环节(养殖场自配料)等随机抽样40批次:济宁、临沂每个市20批次,其中自配料产品不少于10批次。
    (二)抽样、送样时间
    2021年8-10月份。请有关市组织抽样前,提前与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衔接样品交接时间。
    (三)检测项目
    1.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自配料:水分、粗蛋白、铜、锌、铅(或铬)、镉;
    2.预混合饲料: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等主要标识成分,微量元素和复合预混料增加铅(或铬)、镉;
    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分、粗蛋白、铅(或铬)、镉、标签标识主成分(检测方法适用时)。
    三、抽样检测注意事项和判定依据
    1.各市负责统一组织饲料监督抽样工作,准备抽样单、封条(纸质,盖章市农业农村局或者畜牧兽医中心)和样品包装袋(瓶)等工具用品。
    2.注意抽样时间、所抽饲料样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确保配合饲料产品有效期剩余30天以上。
    3.抽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省饲料兽药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后,及时完成检测,出具3份检测报告,送省局饲料兽药处。11月10日前完成检测工作总结。
    4.本计划中涉及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参照农业农村部文件要求。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主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饲料原料目录强制性标识要求以及相应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标准中规定或推荐的检测方法。其他未包含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检测方法按照企业标准或者产品标签中标注的方法执行,检测方法不明的,由省局协商指定。
    5.如饲料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 2625 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产品的保质期。
    6.抽样检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疑难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24小时内报告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
    四、不合格样品处理
    被监督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5日内向省畜牧兽医局书面申请复核检测,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确实,或者产品超过保质期,以及过氧化值、碘价、PH值(酸价)、微生物指标等受时间影响较大的不合格项目,不受理复检申请。
    省局审核同意复检的,复检结果(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省局告知申请复检企业或者企业所在市农业农村局。复检仍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复检申请的企业承担。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合格产品,省局通知抽样所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查处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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