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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拍卖】2018年12月3日云南省玉溪市 华宁县县级储备玉米竞价交易公告 (第 336 场)

2018-11-27 11:12:26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作者: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编辑:xwbj1

  2018年12月3日云南省玉溪市
  华宁县县级储备玉米竞价交易公告
  (第  336  场)


  受华宁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将于2018年12月3日 举办粮食竞价销售会,拟销售2015华宁盘溪产玉米650吨。(以实际交易数量为准),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地点安排
  1、报到时间:2018年12月  3日上午12:00前
  2、交易时间:2018年12月  3日下午15:00开始。交易会开始后,谢绝进场。
  3、现场交易地点: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二、品种、数量、质量及存粮地点
  1、标的清单


  2、本次竞价销售标的物质量以库点实际的质量为准,买方必须先到库点看样。存粮地点、粮食质量参考指标详见标的清单。
  三、参加竞价交易资格
  凡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且认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及本公告所有内容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本次竞价销售活动。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交纳资格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四川省以外客户(国家粮油交易中心注册交易商)须向四川粮油批发中心提交《报名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传真有效)传真:028-86673089。
  2、未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登记注册的非会员企业,需在交易前,到企业所在省份的交易中心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
  3、办理会员时需携带以下证件: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原件
  (8)企业公章
  五、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交易卖方须向交易中心交保证金,交易买方须向交易中心交保证金和预交交易手续费,保证金按110元/吨收取(其中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交易手续费按成交总金额的3‰向买方收取。
  1、                 保证金交纳标准:


  2、保证金及预交手续费必须在2018年12月  3日中午12:00前到账,费用交完并确认进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账户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凡汇款(包括保证金、货款),及时将汇款单传真028-86739647,注明:1.汇款单位名称和客户编码。2.汇款用途。传真件写明汇款用途为“华宁县玉米保证金“或 “华宁县玉米货款”。
  银行账号:
  (1)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        号:22-900101040028109
  开 户 行:农行成都市总府支行
  (2)农业发展银行:
  账户名称: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账        号:20351999900100000090381
  开 户 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六、交易方式
  本次竞价交易使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切换为地方→更多→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专场”参与交易。
  七、交割、验收与结算
  1、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存粮点仓库内(散装)交货价格,不含包装物。买方自带包装物及封口线,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组织货品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卖方根据买方需要负责装不定额包、缝包、上车及过磅,并向买方收取30元/吨的装卸费(以具体发生数为准)。提货数量以卖方就近地双方认可的地中衡实际过磅数为准,由买方负责组织人员在承储方仓库内进行检斤检质。
  注:本场交易不执行水杂减量。
  2、本次竞价销售的标的物,已由承储库提供质检报告及样品,但竞买人必须在竞价交易前,到交易中心开具看样单,于公告交易日期前上班时间,与承储企业联系后到仓库看样及提取样品,本次竞价销售以竞买人所看仓库大样为准。竞买人如报名参与竞价交易,不论是否看过仓库大样,均视同对标的物质量无异议。
  3、交款时间:自成交之日起3天内支付首期货款(成交金额的30%),15天内全款付清。超期未付部分,则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期15天仍未付款的,未付款部分按买方违约处理。
  4、提货时间:买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将货物提完,如买方在此期限内不能提完,则须向卖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卖方同意,买方和卖方签订延期提货协议并向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延期,同时买方须按照每月0.20元/公斤的标准向卖方支付延期提货期间的保管费以及延期提货数量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否则视同违约处理。
  5、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卖方在接到《出库通知单》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核对,查验《出库通知单》的真实性,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须办理CA认证后,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四川粮油批发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后予以确认。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四川粮油批发中心送达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且验收无异议。并在T+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验收确认单》最后一方盖章日期。
  八、违约及争议解决
  1、卖方若出现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等行为的,在经买方或粮食交易中心的要求下,卖方能及时履行质量检验、退还相关费用、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买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出库期限内完成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买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和本公告规定,扣划该方保证金或货款作为违约金的,交易中心应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划入守约方账户。
  4、卖方出现违约行为,按照《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买卖双方如出现商务纠纷,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卖方承储库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以上条款请参与交易的会员客户认真阅读,一旦报名则视同认可以上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如发生商务纠纷,则以《交易公告》、《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有关规定。
  3、《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及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十、联系方式
  贸易信息部:(028)  86739661       86739689
  传           真:(028)  86673089
  财  会  部:(028)  86739645   86658896      86739647(传真)
  附件:交易清单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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